莒县财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莒县财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1122行审320号
申请人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莒县青岛路与北坛路交汇处疾控大厦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122MB26434649。
法定代表人赵东晓,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庆江,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莒县财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城阳北路285号(莒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院内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334487525U。
法定代表人徐厚平,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执法局”至裁判主文)向本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莒县财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县执法局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县执法局以涉案土地已转为建设用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及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需再申请强制执行为由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对莒综土执罚字[2019]第0397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赵纪刚
审判员  戚建义
审判员  张新芬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来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