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405执733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枣庄市新城黄山路。
法定代表人:周雷,总经理。
被执行人枣庄广汇纸业有限公司,地址:台儿庄区涧头集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来宝,执行董事。
**(枣庄)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枣庄广汇纸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枣庄仲裁委员会(2018)枣仲裁字第61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枣庄广汇纸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发布了被执行人枣庄广汇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来宝的限制高消费信息。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于2019年9月17日、2020年3月6日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及房产等信息,发现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1月16日调查了被执行人枣庄广汇纸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及收入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枣庄)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枣庄广汇纸业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枣庄)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枣庄)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枣庄广汇纸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枣庄仲裁委员会(2018)枣仲裁字第618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枣庄)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枣庄广汇纸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飞
审判员 张勋庆
审判员 王光林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卢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