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南(枣庄)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枣庄)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03财保116号
申请人: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555号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4157N。
法定代表人:王振涛,总经理。
被申请人:**(枣庄)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新城黄山路东侧(市公安局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75509008H。
法定代表人:周雷,董事长。
申请人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枣庄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枣庄)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66,412.65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以其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19年5月13日,枣庄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庄)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66,412.65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莉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