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民终2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承涛,山东建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滕,山东建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征,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鲁南(枣庄)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新城黄山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中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革,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华山北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周德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山东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南(枣庄)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3民初3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81元,减半收取4440.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枫
审判员 王 锋
审判员 杨丽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