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2民初5638号
原告:***,男,1961年8月16日,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第三人:鲁南(枣庄)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新城黄山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中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刘文革,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鲁南(枣庄)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房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被告申请追加鲁南(枣庄)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三人,以便查明案件事实。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种法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园园
书 记 员 曹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