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03民初428号
原告:***(李兵之父),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原告:***(李兵之母),女,195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原告:王娟(李兵之妻),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班运志,山东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芳,山东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吉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珠江路SOHO珠江D3座13A06、13A07(T0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MA3DE3PQ09。
法定代表人:倪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香,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艳萍,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鲁南(枣庄)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新城黄山路东侧(市公安局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75509008H。
法定代表人:周雷,总经理。
原告***、***、王娟与被告枣***吉丰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鲁南(枣庄)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原告***、***、王娟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娟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王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王娟负担。
审 判 长 陈建合
审 判 员 孙彦明
人民陪审员 刘启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