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南(枣庄)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枣庄市天工新能源器材有限公司、鲁南(枣庄)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4民终4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枣庄市天工新能源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解放中路(亚西亚写字楼5005号)。组织机构代码:75540354-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召军,枣庄高新众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新城黄山路东侧枣庄市财政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755090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伟,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枣庄市天工新能源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枣庄)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南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3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完全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条款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审应查明双方未全面履行义务的原因,是否存在合理履行抗辩权。在查明违约责任的前提下,再查明是否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根据双方违约过错程度,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合理确定损失的责任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3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枣庄市天工新能源器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孙梦
审判员**
审判员金颖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