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赛维特电梯有限公司

***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81民初5635号
原告:***,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赣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赛维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明水赭山工业园赭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山东赛维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不当情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