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济宁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91民初3921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新强,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济宁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济安桥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火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杨柳国际新城东四路I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男,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被告万新强、济宁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火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