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万新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91执保31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4月27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万新强,男,汉族,1976年9月27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济宁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济安桥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火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杨柳国际新城东四路I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54年12月23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万新强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投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许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