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济宁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三和羽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1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济中区执字第1071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
被申请执行人:济宁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三和羽绒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3)济中区执字第1071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连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