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3民初6143号之一
原告:杭州交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区vstyle="margin:0.5pt0cm;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杭州交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交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17元,减半收取计3258.50元,保全申请费2258.90元,合计5517.40元,由杭州交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