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1560号
原告:杭州交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253918485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15号1幢2层、3层301-306室(上城科技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张伟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友,江苏磐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荣,江苏磐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泰州市新滨江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州经济开发区滨江工业园疏港路2号。
法定代表人:范慧。
原告杭州交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新滨江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杭州交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交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俊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