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2296号
原告:杭州交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253918485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莫干山路1418-15号幢2层、3层301-306室(上城科技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张伟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友,江苏磐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荣,江苏磐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泰州市新滨江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22266150A,住所地泰州经济开发区滨江工业园疏港路2号。
法定代表人:范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乐,江苏致邦(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江苏致邦(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交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新滨江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俊涛
人民陪审员 刘天兰
人民陪审员 乔书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叶晓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