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财保672号
申请人:青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35号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439619458。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环城西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5934813P。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3号檀香湾2号楼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664526902M。
负责人:**新,职务:经理。
申请人青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以其购买的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