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2民初1098号
原告:山东海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颜店镇***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073030008Y。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环城西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5934813P。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系公司法务。
被告:***,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国际新城C区。
原告山东海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海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海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海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计540元,由山东海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