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民初2635号
原告:蔡俊佑,男,195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30号檀香湾2号楼1308室。
负责人:**新。
被告: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环城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南通荣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住南通市海门区。
被告:青岛创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源路257号1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蔡俊佑与被告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荣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青岛创融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原告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蔡俊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