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民辖终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5934813P,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环城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中矿宏远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56911090B,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路443号1栋1610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战,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中矿宏远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3)鲁0811民初2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2023年6月2日,上诉人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荆 颖
书 记 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