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

***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4235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林,长沙市望城区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

第三人: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

法定代表人:马博。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喻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三人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喻洁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