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

***、***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4235号

申请人:***,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林,长沙市望城区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

第三人: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B座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博。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24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所有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路××号××大厦××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7××2号)的房屋产权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路××号××大厦××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7××2号)的房屋产权;

二、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24000元,或查封、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喻洁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刘庆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