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7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温民辖终字第1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立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民初字第6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案件,一审法院无权直接受理,即使法院可以直接受理,也应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法院告知被上诉人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移送泰顺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根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苍南县,故苍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