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881执639号
陈后栋、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陈后栋申请执行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陕0881民初3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陈后栋支付货款2236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30元、保全费1640元、执行费331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神木汇森凉水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223600元,被执行人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执行账户汇入案款7280元,本院支付**本案货款223600元及受理费2330元、保全费1640元,缴纳执行费3310元。现款项全部兑现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