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与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525民初182号 原告:***,男,1968年0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信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司前畲族镇司前大厦7楼。组织机构代码91330329784404125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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