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执保273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男,1950年9月6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建设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6003914Y。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济***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鲁0811执保2734号执行裁定,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济***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
本院作出的(2019)鲁0811民初1255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济***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 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