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华升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11执保27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男,1950年9月6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济宁华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建设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6003914Y。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济宁华升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811民初1255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济宁华升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作出(2019)鲁0811民初12555号民事裁定书的部门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