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执恢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0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济宁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33724102G,住所地济宁市济安桥北路(赵庄罐站)。
法定代表人:李克月。
被执行人:山东济宁同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89299352X,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开源路8号。
法定代表人:丁继同。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宁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济宁同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9)鲁0891民初49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恢复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于2022年4月13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各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在法定的执行时效期间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赟
审判员 赵文斌
审判员 王德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苏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