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弘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2838号

原告:***,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被告:***,男,190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被告:济宁市弘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济安桥北路(赵庄罐站)。

法定代表人:李克月,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宁市弘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7元,减半收取计29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德鹏

人民陪审员  王秋亭

人民陪审员  韩立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李秀丽

书 记 员  崔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