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2838号
原告:***,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被告:***,男,190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被告:济宁市弘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济安桥北路(赵庄罐站)。
法定代表人:李克月,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宁市弘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7元,减半收取计29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德鹏
人民陪审员 王秋亭
人民陪审员 韩立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李秀丽
书 记 员 崔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