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财保2566号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荣某。
被申请人:济宁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济宁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XXX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爱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邵明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