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弘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济宁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财保2566号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荣某。
被申请人:济宁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济宁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XXX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爱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邵明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