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建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萌山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3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任民保字第305号
申请人济宁建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萌山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济宁建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萌山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萌山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济宁市金财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建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萌山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谢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