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建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济宁隆昌运输有限公司、山东鑫西南铝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811民初12442号
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告济宁隆昌运输有限公司、山东鑫西南铝材有限公司、济宁建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梁山盛大兄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曹祖明、王红林、张秀菊、曹祖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本院多次督促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明确表示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法院通知其预交而仍不预交的,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  钱道习
书记员  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