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811民初1089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申请人济宁隆昌运输有限公司、济宁建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梁山盛大兄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曹祖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隆昌运输有限公司、济宁建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梁山盛大兄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曹祖明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出具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的“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隆昌运输有限公司、济宁建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梁山盛大兄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曹祖明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的申请。
审判员 史洪祥
书记员 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