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长虹建筑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830民申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勋,汶上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付士峰,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济宁长虹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兴,经理。
机构代码:75746203-9。
住所地:济宁高新区长虹小区***号公建楼东数第**户***层营业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昱通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正峰,董事长。
机构代码:68322290-4。
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开源路以南德源路以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付士峰、济宁长虹建筑有限公司、山东省昱通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汶民一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田 鸿
审判员 秦培荣
审判员 胡广伦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邵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