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长虹建筑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830执28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男性,198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济宁长虹建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46203-9,住所地济宁高新区长虹小区。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济宁长虹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01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济宁长虹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济宁长虹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爱国
审判员  李继国
审判员  隋泉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殷令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