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长虹建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891执恢48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9月16日出生,住江苏。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7年3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黎川县。 被执行人:济宁长虹建筑有限公司,住济宁高新区长虹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本院在执行***与***、济宁长虹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本院依法通过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各银行进行查询,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济宁市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在其辖区均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通过财产调查,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赟 审判员  石 鑫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