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火炬建安有限公司

青岛蓝石暖通安装有限公司与济宁火炬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83执保472号
申请人:青岛蓝石暖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被申请人:济宁火炬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
申请人青岛蓝石暖通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火炬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883财保15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济宁火炬建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孔庆民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