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火炬建安有限公司

济宁火炬建安有限公司、曲阜中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83执1570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火炬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文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曲阜中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颜鹏,该公司经理。
杨永强与曲阜中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883民初4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永强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24210.53元,执行到位标的0元。
执行过程中,济宁火炬建安有限公司以杨永强已将上述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转让给其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经审查依法裁定变更济宁火炬建安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另,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亦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向本院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卫兵
审 判 员 苗 勇
审 判 员 刘 霞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 华
书 记 员 张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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