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火炬建安有限公司

***、济宁火炬建安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恢275号
申请执行人:***(曾用名李小孩),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济宁火炬建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浩,经理。
被执行人:吴增海,男,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张永孝,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济宁市宁建集团干木工,住济宁市市中区。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路克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丰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