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3民初3615号
原告:济宁火炬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文浩,执行董事。
被告:***,男,住任城区。
被告:***,男,住任城区。
被告:***,女,住任城区。
原告济宁火炬建安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经审核后按照简易程序受理了案件,并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应预交的诉讼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而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预交诉讼费,视为自动撤诉,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宁火炬建安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 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 娇
书 记 员 孟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