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91执1028号
申请人:山东途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金城街道办事处环城北路沿街门市房西6间。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李珊,女,1987年07月06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01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济宁火炬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国际新城综合楼二幢。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途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珊、**、济宁火炬建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891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2023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山东途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火炬建安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的,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鲁0891执102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在法定的执行时效期间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