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兴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东区壹玖建材销售中心、济宁兴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屹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312财保90号
申请人河东区壹玖建材销售中心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宁兴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朝锋名下价值138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温州屹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2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河东区壹玖建材销售中心以购买210万元的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确保诉讼后利益的实现,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兴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朝锋名下价值138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清单)。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温州屹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2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清单)。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东区壹玖建材销售中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付克惠
书记员  张如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