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兴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东区壹玖建材销售中心、济宁兴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312执保79号
申请人河东区壹玖建材销售中心与被申请人济宁兴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屹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蔡朝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东区壹玖建材销售中心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宁兴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屹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蔡朝锋价值21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河东区壹玖建材销售中心以其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993713041320210000095)进行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东区壹玖建材销售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兴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屹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蔡朝锋价值21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续封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立健
书记员  姜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