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兴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兴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置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8民初79号之二
原告济宁兴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置城集团有限公司、被告PALMARYPTYLTD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济宁兴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兴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兴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济宁兴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席建霞 审 判 员  陈茂华 人民陪审员  贾 鹏
书 记 员  韩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