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兴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걱东裴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徽顺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481执保224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山东裴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安徽顺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宁兴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鲁0481民初10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安徽顺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宁兴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5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安徽顺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宁兴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5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昭祥
书记员  李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