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华东天棚幕墙有限公司

济宁华东天棚幕墙有限公司、济宁市东悦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811财保324号
申请人济宁华东天棚幕墙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东悦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0220370811000402000087)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华东天棚幕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济宁华东天棚幕墙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东悦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的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克法
书记员  彭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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