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华东天棚幕墙有限公司

济宁华东天棚幕墙有限公司、济宁市东悦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811执保527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华东天棚幕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鲁0811财保32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济宁市东悦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 新
书记员 贾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