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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庭、济宁恒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811执5277号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追缴罚金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同星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阴衍文 审判员 陈 涛 审判员 宋 连
书记员 韩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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