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91财保7号
申请人: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金城街道新华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7208411X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博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山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5920753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博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2237080000000015)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博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国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