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民初2005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告:山东鲁抗三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太白西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君,总经理。
被告:山东鲁抗三叶开发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天心御都9号2号商铺。
负责人:朱迎春,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鲁抗三叶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鲁抗三叶开发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