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保427号
申请人:党化明,男,汉族,1971年11月8日出生,住成武县。
被申请人:山东鲁抗三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太白西路81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79737099J。
法定代表人:张华君,董事长。
申请人党化明与被申请人山东鲁抗三叶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抗三叶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本院依法作出(2022)鲁1723财保2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抗三叶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7月8日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抗三叶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济宁任城支行1608××××2056帐户存款最高限额150万元。在交通银行济宁分行营业部3××××55帐户存款最高限额150万元、37××××4帐户存款最高限额150万元。以上帐户冻结期限均一年(2022年7月8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3执保427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