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抗三叶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鲁抗三叶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3财保201号
申请人:党化明,男,汉族,1971年11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申请人:山东鲁抗三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太白西路8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79737099J。
法定代表人:张华君,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山东鲁抗三叶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500,000元。申请人党化明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抗三叶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孔夏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静